第2章 《医患关系》:医患关系的概述

著名医史学家亨利·E.西格里斯特(Henry E.Sigerist)曾说过,医学的先决条件是两种人,寻求帮助的病患和施予帮助的医师,因此,医学的研究对象就是这两种人之间多种多样的关系。[1]可见,医患关系是整个医学实践中最本质的东西。[2]面对当下频发的医疗纠纷,有必要从医学实践的根基出发,寻找问题的根源。本部分以医患关系的基础理论问题为研究对象,重点研究其概念、特征、内容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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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作为人类社会最基础、最根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3]在医疗纠纷的研究中处于基础地位。就医患关系的研究,需要从基础理论出发,准确理解其概念及特征,掌握其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一、医患关系的概念

医患关系,又称医病关系[4],是指在诊疗活动过程中,医方与患方之间产生的各种关系。

就医患关系中的“医方”与“患方”的理解,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医患关系中的“医方”仅指医师,“患方”仅指患者。[5]二是将医师与患者个体之间的关系定义为狭义的医患关系,除此之外,还有广义的医患关系,其中的“医方”指以医师为主的群体,不仅包括医师,还包括与从事医疗实践活动有关的其他主体,“患方”指以患者为中心的群体,其不仅包括身患疾病者及其亲属、代理人,也包括正常的健康者,比如参加入职或婚前以及日常体检者、接种疫苗者等。[6]三是认为“医方”指医疗机构,“患方”仅指接受医疗服务的患者本人。该观点认为尽管在诊疗活动中患者直接接触的是医师、药师、护理人员等,但其均为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其实施诊疗活动的后果由医疗机构承担;而诊疗活动的直接作用对象为患者本人,若将患者的亲属等纳入“患方”,反而会将医患关系复杂化。[7]

“医方”与“患方”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产生医患关系,“医方”与“患方”之间因互动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只有发生在诊疗活动过程中的才是医患关系。医患关系需要发生在一定场域,理论界与实务界并无争议。然而,就该场域的界定,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医患关系的产生以疾病的诊疗服务为基础。[8]二是认为有合法行医资格的医疗活动中才会产生医患关系,包括没有行医资格等在内的非法医疗活动中并不产生医患关系。[9]三是认为医患关系的产生基础是诊疗活动,但不应将对诊疗活动的理解限定在医方向患方提供诊疗护理服务,而应对其采用宽泛的解释,将医疗美容活动、医疗机构提供的管理服务等也纳入其中。[10]

笔者以为,医患关系就像一个多面体,其涉及医学、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法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对医患关系的理解应从综合的视角出发,对其概念的界定亦不应加入过多限制。因此,笔者认为医患关系中的“医方”与“患方”应分别指以医师为主的群体和以患者为中心的群体,在整个诊疗过程的不同阶段,“医方”与“患方”的具体所指不断发生变化。比如,在患者接受诊断治疗时,医患关系的主体是医师与患者;当患者出院却未缴纳医疗费用时,医患关系的主体为医疗机构与患者;若因患者过世而产生医疗纠纷,医患关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患者家属。医患关系产生的场域亦应作宽泛的理解,患方因疾病向医方求助必然会产生医患关系,非因疾病而接受医疗服务亦会产生医患关系,比如因医疗美容而产生的医患关系;医方向患方提供诊断、治疗等服务会产生医患关系,医方向患方提供的其他非诊疗服务亦属于医患关系产生的场域,比如医疗机构为患方提供的安全保障服务等。[11]

二、医患关系的特征

医方与患方在诊疗活动中形成的医患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受社会大环境影响,是各种社会因素在医疗场域综合作用的具体体现,主要表现出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医患关系是一种动态的双向关系。医患关系涉及医方与患方两类主体,双方以治愈疾病为共同目标,共同参与到诊疗过程中。在现代医疗中[12],伴随着医学模式的变化以及患者权利运动的兴起,医方不仅仅是单向地运用医学知识及技术去诊治疾病,而且要与患方充分进行沟通,在诊疗过程中就疾病、诊疗方案、相应风险等给予解释说明;患方也不仅仅是被动地配合医方的诊疗,而是会积极主动参与到诊疗过程中,与医方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医患关系体现出医方与患方之间动态的、双向的互动。[13]

第二,医患关系中医患的信息不对等。医患关系本身也是一种人际关系,[14]平等是其核心[15]。但是,考虑到医学知识及技术的复杂性,即便是经过专业训练的医师,也难以精通各个方面的医学知识,对于患者来说,更是如此。同样地,患者本身的生理状况、生活习惯、用药习惯、既往病史具有私密性,如若患者不主动与医方分享,医方也无从知晓。尽管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患者了解掌握医学知识技术有一定的帮助,病历制度也对医方了解患者的情况有帮助,但是,医患之间还是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的不对等。

第三,医患关系与人文关怀密不可分。医学虽然是一门科学,但是医学的对象是病患,因此,医学是一门以“人”为本的科学。[16]无论是西方医学,还是我国的传统中医,都非常重视医学的人文关怀。比如,“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在雅典发生瘟疫时,冒着生命危险前往雅典救治;我国唐代名医“药王”孙思邈在《备急千金要方》的“大医精诚”篇中写道:“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17]医患关系以人的需要为基础,生物医学模式把疾病与患者相分离,导致了医患关系的物化,受到诟病。医学终究是治疗疾病,救治患者,医患关系不能脱离人文关怀而独立存在。

三、医患关系的内容

医患关系涉及医学、法学、伦理学、心理学等多个学科,其内容可根据诊疗实施的有无划分为技术关系与非技术关系。[18]

所谓技术关系,是指在诊疗活动过程中,医方与患方因医疗技术互动而产生的关系。由于医方在医疗技术方面掌握的信息与患方并不对等,在技术关系中,容易出现医方高高在上、忽视患方自主性的情况,故医患关系容易产生矛盾。

所谓非技术关系,是指在诊疗活动过程中,医方与患方因社会、心理、伦理、经济等因素影响而产生的关系,具体包括:医患法律关系、医患伦理关系、医患心理关系等。[19]在医患关系中,患方对医方是否满意,医疗技术仅占部分因素,大多时候是非技术因素起决定性作用。医方是否遵守相应法律法规、是否真正关心患者、从患者的角度为患者考虑,很有可能会左右医疗纠纷的走向。[20]

注释

[1]参见[瑞士]亨利·E.西格里斯特著:《人与医学:西医文化史》,朱晓译,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19年版,第195页。

[2]黄丁全著:《医事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25页。

[3]参见申卫星主编:《卫生法学原论》,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1页。

[4]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大多将“医患关系”称为“医病关系”,比如黄丁全的著作《医事法新论》中第二篇医病关系即是以医方与患方之间的关系为研究对象,再比如吴志正的系列著作《解读医病关系》。亦有学者认为“病人”与“患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病人的范围要大于患者,病人是指患病的人,而患者仅仅指到医院就医的病人,因此,医患关系实际上应该被称作医病关系。又可参见古津贤、李大钦主编:《多学科视角下的医患关系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2页。

[5]比如黄丁全将医患关系定义为“直接医疗行为中医师与病患的互动”。黄丁全著:《医事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30页。

[6]参见古津贤、李大钦主编:《多学科视角下的医患关系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又可参见柳经纬、李茂年著:《医患关系法论》,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胡晓翔、姜柏生编著:《冷眼观潮——卫生法学争鸣问题探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1—42页。

[7]参见古津贤、强美英主编:《医事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0—81页。

[8]参见柳经纬、李茂年著:《医患关系法论》,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9]参见丁朝刚主编:《卫生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23页。

[10]参见申卫星主编:《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条文释义与法律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4—15页。

[11]尽管因医疗机构为患方提供安全保障服务等而产生的纠纷并不属于“医疗纠纷”,但是会影响医方与患方之间的关系,医患关系产生的场域应包含此种情况。

[12]传统医疗中以生物医学模式为主,医方关注疾病本身,忽视患方。现代医疗不同于传统医疗,以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为主,医方在治疗疾病的同时,需对患方有全面的认识。

[13]参见黄丁全:《医事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29页。

[14]参见徐瑞容、何思忠主编:《医患关系学》,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页。

[15]黄丁全在其著作中指出“‘平等’永远居于医病关系的核心地位”。参见黄丁全:《医事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29页。

[16]参见黄丁全:《医事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37—138页。

[17]参见[唐]孙思邈著,李景荣等校释:《备急千金要方校释》,人民卫生出版社2014年版,第4页。

[18]参见黄丁全:《医事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31—132页。

[19]有学者将医患关系的内容直接划分为医疗法律关系、医疗伦理关系和医疗心理关系。参见丁朝刚主编:《卫生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23—324页。

[20]2016年发生在一位化名老金的长者身上的事情充分体现了非技术因素在医患关系中的重要作用。老金患有好几种基础病,有一次在老金需要更换心脏起搏器导管时,由于时间久远,老金想不起来起搏器的型号。而为老金诊治的田大夫花费了一个多小时的时间观察老金的心跳规律,参照心脏成像判断出老金的起搏器型号,而后的手术及住院康复等,都是田大夫在细心照护,老金由此把就医确定在了田大夫上班的医院。2016年11月老金在家中摔倒,需要更换股骨头,在换股骨头之前,外科医生要求老金做透析,但是老金家属认为不应该采取有风险的医疗措施,外科医生坚持要先透析,结果老金在下手术台12小时后就去世了。老金的家属本想向医院讨个说法,主要是提醒医生要将透析的风险清楚地告知患者和家属。但是,田大夫在老金去世后,赶到火葬场与老金告别,还拿给老金家人5000元,老金的家属感动万分,也就没有再找医院讨个说法,正是田大夫对患者及患者家属的细心及关心避免了一场医疗纠纷。参见景军:《基于死亡叙事的医疗社会生态分析》,载《思想战线》202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