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元代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一个非常特殊而重要的阶段。说其特殊,不仅是因元朝的统治民族为蒙古族,更因在其百年统治中竟然无成文法典,完全依靠各种“例”来调整法律关系,按当时的话来说,就是“有例可援,无法可守”。元代的“例”,包含了相当多类似于判例的内容,像21世纪初发现的《至正条格》断例残卷,其中具体案件的判决例竟然超过一半,占比达58%强,这种现象在判例法不太成熟的古代中国应当说是非常罕见的。说其重要,是因元代法律乃至司法体系中发生的许多变化直接影响到以后的明清时代。譬如刑部,因有元一代不设大理寺,刑部实际上已兼具前代大理寺的职能,导致其审判功能大大增强。前述元代许多具体案件的判决例,实际上有相当多由刑部作出,经中书省批准,作为“通例”颁行全国。明清时代虽然重设大理寺,但刑部审判功能的强化,不能不说与元代的影响有关。

元代司法审判制度,学界研究已有不少积累,但以刑部本身作为研究对象,目前似还未见有专门论著。陈佳臻君《元代刑部研究》是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对元代刑部的建置沿革、官吏设置、职能乃至对后世的影响等,全书均有较深入研究,其中不乏真知灼见。虽然有些内容,如刑部在司法审判中如何创制判例(或者说刑部如何“造法”),涉及不多,小有遗憾,但全书应当说基本厘清了元代刑部的一些基本问题,推动了相关研究走向深入。这一点,相信读者在通读全书后,会自有评判。

佳臻君是我指导的第一名博士研究生。本来,他在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从游彪教授学习宋史,毕业后始随我学元史。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现改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的博士研究生学制仅有三年,学习时间并不充裕,对跨方向的学生来说尤其如此。起初,我很担心他能否按期毕业。所幸的是,佳臻君在校期间,学习异常刻苦,很快就掌握了元史基础知识,并通读了大部分元代基本文献。元代刑部,是他刚入学不久就确定下来的题目,以此之故,佳臻君能有的放矢,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时间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论文答辩时,受到答辩委员会的一致认可,并被评为当年研究生院优秀博士论文。

元代法律史尽管有其特殊性与重要性,但客观地讲,这门学科迄今尚未受到学界应有重视。目前所见各类相关辞书或大学教材,或对元代法律避而不谈,或错误观点连篇累牍。究其实质,是因目前法史学界尚未完全脱离“通”“专”失衡的状态,具体到元代,就是常从唐宋或明清法律的视角来揣度元代,却忽视元代法律自身的特殊性。佳臻君毕业后,有志于从事中国法律史研究,目前正在中国法律史研究的重镇——中国政法大学做师资博士后,如不出意外,应该会以法律史学为其终生职业。在这里,我衷心希望佳臻君能以《元代刑部研究》为学术生涯的起点,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在不久的将来续出更多这方面的成果。

是为序。

刘晓

202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