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研究状况

在中国古代财政史和经济史研究中,唐宋田税制度受关注较早,取得的成果也极为丰富。由于本书研究重点是唐宋之际田税制度变迁,以及由此引发的田税地域差异、征收管理调整和变迁影响等层面,故本书将针对上述领域研究状况做较为详细梳理。

两税法是唐代田税制度变迁的重要标志。关于20世纪两税法的研究状况,陈明光有过专门介绍。[4]日本学者船越泰次关于唐代两税法研究史的梳理亦可参照。[5]总体来看,学术界对两税法研究主要集中在形成背景和内容上,对两税法制度形成的制度动因和两税法在唐宋之际的推移研究稍显不足。关于租庸调向两税法的演变,学术界主要围绕两税法内容展开,如鞠清远和王仲荦探讨了户税和地税走向两税法的过程。[6]岑仲勉和曾我部静雄则从租庸调旧制向两税法演进的角度加以分析。[7]金宝祥和束世澂注重户税向两税法的发展。[8]胡如雷从多个税种合并或重组的认识出发来研究这次转变。[9]黄永年则对户税、地税以及向两税过渡中的征纳细节进行考辨。[10]这些学者的研究为认识租庸调向两税法演变奠定了基础。但上述研究争论焦点是两税法组成内容,而对两税法演进过程叙述过简。随着两税法研究的逐步细化,对其演变过程的研究力度增大,船越泰次、张泽咸、郑学檬、陈明光、李志贤和宁欣都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解析。[11]值得注意的是,敦煌吐鲁番文书对该问题研究起了重要推动作用。李锦绣正是依据敦煌吐鲁番文书资料进行细密化研究,使租庸调向两税法演变过程逐步清晰。[12]总体上看,两税法形成与唐前期租庸调、户税、地税、资课都有关联,是一个总体推动过程,而其中制度细节和实施机制还有待于深挖。

相对于租庸调向两税法转变,两税法在唐宋之际推移问题虽多有论及,但就其研究深度而言,则显得相对逊色,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认识。

第一,认为是两税法的裂变。刘道元对唐宋两税法变化较早进行了颇有见地的分析。认为两税法是资产税,宋代二税已经为纯粹土地税,其变化表现为商税、屋税从资产税中脱离。庸税在田税中,故只能差役,再加之政权力量薄弱,社会混乱,资产税便成为土地税。[13]日野开三郎也对两税法演变有所研究,与刘道元类似,他认为唐代两税包括都市屋税和地税与农村田税两部分,宋代以后城市两税变成了宅税和地税,农村田税依旧,只是改变了钱纳原则。[14]李剑农探讨了宋代两税的演变,认为它源于唐末、五代税制。指出变化过程是庸调从两税法中脱出,调变成了按户课配和丁口钱,庸则变成了现役;庸调额转入地亩征收,即钱额化入地亩,同时两税额在唐宋之际不断增加。[15]梁太济通过对民田之赋、公田之赋、城郭之赋、杂变之赋、丁口之赋“五赋”的考察,深入讨论了宋代两税与唐代两税的异同,对田税制度从唐到宋的演变轨迹进行了探讨。[16]金宝祥和束世澂则认为,唐代户税至宋代已转为身丁税,故宋代两税是田亩税。[17]

第二,认为是两税法中户税逐渐被田亩税取代。金毓黻指出:“唐代两税系按资产计税,而以户名为计算之准,故极近于户税。宋代二税系按地亩计税,而不必问其户名,故亦可谓为地税。按实言之,前者为资产税,计户而不计地。后者为土地税,计地而不计户。此则二者异同之辨也。”[18]故认为唐代户税至宋代被田亩税彻底取代。张泽咸对上述看法提出了质疑,坚持户税在五代十国时期还存在,只是户税钱已大大减少。在两税变迁上,他认为田亩税在自身发展中形成了钱米并征,强调“两税中的田亩税终唐之世都是居于重要地位”;并指出“原先按每户资产多少征收的户税钱,由于各种社会情况的变化,失去了它赖以存在的基础。到了宋代,两税便全部集中在土地上征收田亩税,而不再有主要是把田产计算在内的户税了”。[19]在该问题上,郑学檬的观点前后有些变化。在《五代两税述论》中,他认为五代田税中“计亩税钱”是“唐末以来江淮两税钱基础上的制度化”,由于两税钱原为户税钱,所以郑氏的话应该包含“户税转入地亩征收”含义。但在其稍后《五代十国史研究》和《中国赋役制度史》两书中,却认为田亩税钱是田亩税自身发展的结果,存在由全部税钱向夏钱秋米转移的过程,户税钱何时逐步转入田亩,还需研究。[20]与上述观点不同,沈世培坚持认为,户税在唐穆宗长庆以后,开始不再按户等征收,而是转为按地亩征收,两税钱也就变为田亩税。[21]汪圣铎亦支持此观点,同时还撰文对唐宋两税税钱的折科问题进行了探讨。[22]翁俊雄在《唐后期民户大迁徙与两税法》中也提出了类似的看法。[23]刘进宝在研究唐宋之际归义军经济史时认为,归义军赋税征收完全以土地为据,是赋役制度在唐宋变革的绝好个案。[24]针对以上认识,李锦绣主张户税向田亩税转变是一个渐变过程,各地区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转变时期并非始于长庆,而是起自晚唐,由局部向全国发展,五代逐渐普遍。[25]高树林根据对中国封建社会阶段性的认识,认为唐代两税法和宋代“杂变之赋”标志着中国封建赋税结构的两次重大变化。[26]

第三,认为是两税法自身重组。这一认识淡化了履亩征税的田亩税与据户等纳钱的户税之间的区别。日本学者船越泰次研究了唐宋两税法的课税体系,不同意使用户税和地税概念,而主张用“两税钱”和“两税斛斗”。[27]陈明光使用这一概念框架,进一步论证唐五代时期两税的演变,认为是两税钱计征资产范围的转变,即从杂产及田产的综合,转向单纯的田地(含种植于其上的桑木)。[28]周曲洋对唐宋之际户税演进的研究理路进行了更为全面的分析,认为中国学者多用“户税/地税”这一组概念进行分析,其中暗含了将两税中的户税视为户口税或人头税的倾向,并与据田亩征课的地税相对立。由于宋代两税已转为据地征收,中国学者多认为户税在宋代已经被消解或取代。日本学者船越泰次则坚持唐人语境中两税应由“两税钱”与“两税斛斗”组成,“两税钱”是对人户综合资产的课税,其中既包括杂产也包含田亩。故周曲洋主张两税在唐宋之际的变迁,究竟是田税对户税的消解,还是两税钱(户税)自身的重组,仍有待于进一步探究。[29]此外,王曾瑜对宋代两税的征收时间、税物品类、每亩田地两税额、附加税以及两税与当时社会的阶级关系等各方面逐项进行了考订,在一些问题上也上溯到唐代。[30]梅原郁围绕五代、宋租税制探讨了五代和宋两税法的演进。[31]不过,这些研究对户税和地税的差异都缺少特别明确的区分。

通过上述观点能够发现,对唐宋之际两税法变迁研究,学术界存在两税裂变、田亩税取代户税和两税重组等不同认识。笔者曾就这一问题考察了五代十国时期吴、南唐的田税,发现了唐末和五代时期两税变迁的一些轨迹,质疑了唐穆宗长庆时期两税法发生彻底转变这一认识。[32]实际上,唐后期两税法的具体实施情况,在五代北方地区的转化过程,以及宋代文献中二税名目的实际形成都有待于研究。故在唐宋之际田税制度延续的宏观视野下,学者们需要突破一些变迁关键节点后才能对其有一个正确和完整的认识。对此,包伟民、周曲洋的相关学术梳理和评述值得借鉴和反思。[33]

田税附加税范围在唐宋之际趋于扩大,地位也日趋重要。张泽咸对田税附加税、输租和输脚进行了研究。[34]李锦绣全面论述了田税附加税,认为税草作为地税附加税,有因需定收的特点;脚钱就征税物而言可分为租脚、庸调脚、地税脚;裹束是庸调物的包装费;丁租、地税都有仓窖钱、加耗。[35]青苗地头钱也具有附加税的性质,王永兴认为青苗地头钱本是两种税种,后来合而为一;张泽咸认为青苗地头钱原来就是青苗钱的附加。[36]陈明光主张青苗钱和地头钱具有资产税的性质,又都是中央直接税,因此为同一税制。另外还从“两税外加率一钱以枉法论”到两税“沿征钱物”的制度脉络对唐五代田税附加税进行详细讨论。[37]但日本学者铃木俊认为青苗钱是户税的附加税;日野开三郎则认为与户税、地税没有关系。[38]五代十国时期田税附加税骤增,日野开三郎和周藤吉之对此进行了研究。[39]郑学檬在《五代十国的杂税》中指出了杂随正纳问题,大体勾勒出五代杂税的全貌。[40]有关宋代田税附加税的相关成果也较多,前述王曾瑜对宋代两税附加税进行了考订。[41]梁太济深入讨论了杂变之赋于宋、唐二代的异同,对其从唐到宋的演变轨迹进行了探讨。[42]其他一些著作也涉及宋代杂变之赋,如赵雅书《宋代的田赋制度与田赋收入状况》[43]、漆侠《宋代经济史》[44]、汪圣铎《两宋财政史》、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45]、王棣《宋代经济史稿》[46]、黄纯艳《宋代财政史》[47]和田晓忠《宋代田赋制度研究》[48]等。

唐宋之际田税附加税的研究状况亦可谓是“杂”,或者附在田税之后,或者对其中某一个税目做单独研究。在时段上缺少贯通性,基本上是关于唐前期、唐后期、五代和北宋各自田税附加税的探讨,仅有的对唐宋的整体考察也建立在对比基础上。正因为如此,目前学界尚未形成对唐宋之际附加税的整体认识,对一些附加税变化也缺乏过程性深入考察。故唐宋之际附加税研究既需要宏观的整体认识,也需要微观的过程分析。

关于田税地域差异,因唐前期推行统一税制,一些地区特殊税制引起学界关注。日野开三郎讨论了唐代岭南税米问题,认为是特殊地区税制。[49]陈寅恪讨论了江南“租折布”,提出唐朝财政制度的南朝化。[50]李锦绣结合吐鲁番出土文书,首次详论了唐前期存在的“轻税”制度。[51]唐后期田税地区差异成为普遍现象,学者更多地从财政角度关注税额问题。陈明光和李锦绣都探讨了各地税额和税率的轻重悬殊现象。[52]郑学檬揭示了五代各政权的田税和附加税。[53]斯波义信将宋代东南六路上供祖额长期维持不变现象,概括为“原额主义”。[54]包伟民专门探讨了宋代“地方财政区域间不平衡问题”。[55]程民生从宋代地域经济着眼,对宋代田税的地区性差异做了阐述。[56]李金水指出在宋代田税具体运行中,土地买卖、土地兼并以及诡名寄产等问题加剧了田赋不均。[57]

纳税绢帛通过折变形成绢估,亦对区域税率产生不同影响。对唐后期折变和绢估,日野开三郎、王永兴、吴丽娱、魏道明、李锦绣都有相关解析,特别是区分了虚估、实估、省估和省中估。[58]张亦冰立足北宋《天圣令·关市令》,对唐宋时估制度进行了研究。[59]研究宋代折变和绢估的成果也较多,汪圣铎《北宋两税税钱的折科》最早发覆,是该领域最重要成果。[60]此后,张熙惟、李晓和田晓忠都有相关探讨。[61]

田税地域差异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亦是宏观概括式研究较多,微观梳理较少。由于地域条件和社会背景十分复杂,田税地域差异的形成往往是多元动力造成的。所以,既要把它放在田税变迁的大背景下,同时也需要做个案的深入研究。

田税征管主要涉及户口和土地管理。在户口方面,张泽咸认为与衣冠户出现的同时或稍早,便出现了形势户,包括诸色杂有职掌的吏职和各地有权势的有力人户,他们本身虽然没有免除差役的特权,但实际并不出差科,是宋代形势户的前身。[62]日本学者草野靖对两税法以后主客户的含义、形成、户口统计以及区分标准进行了探讨。[63]尹敬坊对宋代形势户中的品官之家、州县及按察官司吏人这两种人户在封建结构中所占的地位及其所享受的特权,分别做了论述。[64]朱家源等对宋朝给予官户的合法税役减免项目和时间范围做了分析,认为对官户明文规定的合法税役减免实际非常有限,主要是通过各种非法途径隐产逃税,并将一部分赋税负担转嫁到贫下户身上。[65]此外,梅原郁亦对宋代形势户和官户进行了分析,[66]但草野靖认为梅原郁对形势户理解不充分,因而进行了再论述。[67]

关于客户,唐宋史学者研究较多。张泽咸较早对客户进行了论述。他主张客户除了客籍户外,还有地主官僚的寄庄户,认为五代时期正式出现了主客对称的局面。[68]唐长孺则基本将客户限定在客籍户范围,认为两税法前,客户是浮寄户,两税法后,客户无论附籍与否,基本上都是无资即无地户,他们与其他贫人一起成为地主田庄上合法的直接劳动者,但一旦造籍入户,客户就成了土户。因此,土客之分也就是土著与外来之分,而非有产与无产之分。[69]翁俊雄认为,唐代后期已经发生了土客对称的变化,客户指无地户,主户为有地户。[70]关于宋代客户以及户等问题,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是其多年研究的总结。[71]梁太济详细地阐述了具有客户性质的各种称谓以及它们的区别和联系,指出宋代客户是“无产而侨寓者”,无论乡村客户还是坊廊客户,都是如此。[72]

至于税收相关的户籍文书,翁俊雄探讨了唐后期“据地造籍”的现象。[73]葛金芳研究了宋代户帖,认为宋代户帖不是户口册而是赋税征收通知单。[74]尚平认为户帖属于产税凭证。[75]刘云等认为宋代户帖是产税文书,也是宋代赋役推排的主要依据之一,而不是纳税通知书。[76]冯剑辉依托新发现的南宋宝庆元年开化县户帖抄件,进一步确认户帖是宋代土地产权登记和征税的凭证。[77]汪圣铎和王曾瑜还探讨了宋代户钞。[78]此外,刘进宝和孙继民还从唐宋之际税制变迁视角分析了户状文书。[79]

唐宋时期,土地制度研究成果极其丰富,但直接涉及田税变迁与土地管理加强的论著并不多。陈明光认为,地方政府负有检校与招佃逃田、收租抵税、代管逃户部分收益等产权管理职责;民间一直存在逃户亲邻私自处理逃田产权的非法行为,这是与地方官员赋税“摊逃”互为因果的经济习俗。他还进一步指出,宋代制定和调整政策时的财政考虑更加突出,更多地采用田赋减免措施,调整逃田收益权在官民之间的分配。此外,他还论述了五代时期中央对地方检田干预加强。[80]郑学檬揭示了五代各政权的检田均税。[81]武建国在论述土地制度过程中,也提及了税收问题。[82]刘进宝认为敦煌归义军史料中的户状是唐宋之际土地过户的法律标志。[83]郭丽冰认为,北宋建国后承袭唐代对土地私有产权的保护制度,实行“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建立了一套从上至下的土地管理机构,并制定了详细的土地管理内容,从制度上保障了宋代土地私有产权,从而确保了国家赋税收入,巩固了政权稳定。[84]此外,陈明光和毛蕾研究了唐宋以来田宅典当买卖中的牙人。[85]戴建国研究了田宅交易投税凭由和官印田宅契书,认为官印田宅契书不是买卖双方的标准文本,而是政府管理的法律文书,并探讨了宋代土地产权的复杂变化。[86]

从整体上来看,田税征收管理方面以间接研究居多,直接研究并不多见,所以,需要从田税变迁角度对田税征管的演进做系统梳理。

关于唐宋之际税制变迁的影响,学界研究成果众多。两税法后,国家财政形成定额管理体制,对此,陈明光、李锦绣、汪圣铎、包伟民等都给予深入细致的研究。[87]陈明光特别指出两税法以后出现农业税和商品税并行的二元财政收入结构。[88]唐宋之际是人丁税向财产税和土地税转变的重要时期,税制改变对农业经济影响深远。陈明光认为唐代后期地方财政支出定额包干制有助于南方经济建设;张安福认为唐后期税制改革促进了唐代农民产业经营多样化,并对日常生活产生影响;侯江红指出唐朝两税三分制财政改革丰富了地方政府农业经济职能;王珏、何富彩还借助经济学模型分析唐代两税法的经济效果。[89]陈明光还探讨了唐宋时期田赋灾伤蠲免问题。[90]张剑光、邹国慰则分析了唐后期商品性农业生产的增强。[91]对唐宋之际的税负,学界多持增长论,但也有学者提出质疑。如包伟民就认为宋代赋役征敛总体水平处于与前后各王朝大体相等水平。[92]孙彩红通过对唐后期两税量化,认为税负增加不大。[93]田晓忠指出宋代田赋负担并没有沉重到让普通百姓全部不堪重负的境地。整体而言,宋代田赋负担的总体水平仍然不高,处于相对合理水平。[94]谷更有亦对宋代乡村户生活程度进行了细化考察。[95]

纵观唐宋之际田税变迁研究能够发现,史学界在该领域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这些学者积累下的丰富资料和细致分析,为本书继续拓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和提供了较好借鉴。但上述研究中也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断代史研究范式仍然居于主导地位。众多成果还是唐、五代十国和宋代际泾渭分明,虽然彼此也不乏向前回顾和向后展望,但多论述极简,仅停留在观点枚举层面,尚未进行深入逻辑论证。

第二,唐宋宏观对比式研究居多。虽然有些学者也尝试打破唐宋断代樊篱,但多属于对唐宋某一阶段成熟田税制度的宏观对比,缺乏对具体演进过程和关键环节的梳理,尤其是缺失对关键过渡阶段五代十国田赋制度的研究,这必然影响长时段会通研究的主旨。

第三,立足财政视角而非专门税制研究,亦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对唐宋之际田税的考察。虽然税收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财政研究无法代替税制研究。因为财政史中的税制研究多强调税收征纳的结果,而税制研究则更重视税制运行的实际过程。

有鉴于此,本书尝试从唐宋之际长时段视野,对田税制度做逼近、绵密的细致分析,希望避免“唐宋变革”的简单概念演绎,以及对比式的长时段阐释,将唐宋时期田税制度看成一个连续性的动态发展过程,并将其放到变动的唐宋社会中进行观察,考订细节,重构史实,生发议题,最终呈现唐宋之际田税制度变迁的细密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