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造成对方损失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