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科技金融的发展实践

一 国外科技金融发展模式

在具体实践方面,由于各个国家的科技和金融发展的成熟度不同,对科技金融的认识和实践也有所不同。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因其金融市场和现代工业起步较早,出现了更丰富的金融工具,同时对科技金融产业的管理也相对成熟。其他科技较发达国家如印度、以色列等鼓励风险投资支持科技创新的做法也有许多可借鉴之处。

美国科技金融模式与创业风险投资联系得比较紧密,体现出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模式相结合的特点,具有鲜明的资本市场主导模式。美国的高新技术企业中,超过九成都属于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在美国新经济增长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推动了信息产业、生物工程、航天航空等多领域的发展。美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较高,超过一半的高科技企业都表示曾在融资方面遭遇过困难。在美国,高科技型创业资本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个人积蓄、亲友借款、银行贷款、金融机构借款、发行股票债券、政府拨款等。其中,企业营运资本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和金融机构借款。美国政府很早就意识到了中小型科技企业的重要性,20世纪50年代,政府通过立法、机构设置、补贴、税收等多种方式对这类企业进行引导和扶持。在立法方面,1953年,政府颁布了《中小企业法》,后又颁布了《中小型企业投资法》;在专业机构方面,美国政府根据上述两部法律,先后成立了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SBA)和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同时,美国政府还设置了私有金融机构、美国新市场风险投资(NMVC)计划、美国进出口银行以及纳斯达克市场(NASDAQ)。在财政补贴方面,美国出台了“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用以对企业研发给予补贴。除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以及贷款援助外,美国政府还为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了多种服务支持体系,包括法律、人力资源培训、信息化和技术创新等。31

美国拥有全球最发达的资本市场。主板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该交易所主要为处于成熟期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二板市场主要包括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和纳斯达克市场。相对于主板市场,纳斯达克市场的融资环境相对宽松,特别适合中小型科技企业,为美国的风险投资提供了重要的退出机制。

英国在融合科技和金融的过程中也做了很多努力。大部分大型科技企业都是由中小型企业发展而来的,但在历史上,英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并没有十分重视,直到20世纪70年代,英国才在工贸部内设立中小企业局,中小企业被忽视的局面才开始得以改变。80年代后期,英国的中小型企业迅速发展,成为经济中的中坚力量。与美国科技金融政府机制作用模式类似,英国也设立了类似于SBA职能的小企业服务局(SBS),体现出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的科技金融模式的特点,具有资本市场主导的特性。英国政府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主要包括政策性的融资担保、优惠贷款、政策性基金,其中政策性基金包括英国高科技基金、SBS商业孵化基金、早期成长基金以及其他类型的基金。以英国高科技基金为例,政府只进行部分投资,基金主要通过募集私有证券公司的资金,采取基金运作的方式投资处于发展初期的科技型企业,该基金目前由私营证券公司Westport Private Equity管理。SBS商业孵化基金是为了帮助初创期和成长早期的中小型企业克服资金不足问题而设立的,并由公共和私人企业共同筹集,总金额为5亿英镑。早期成长基金是为了鼓励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企业进行小额风险投资,基金主要面向创新型和知识密集型企业,并规定企业必须同时配套不少于基金投资数额的私人资本。32

英国还建立了另类投资市场(AIM),是世界上继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之后第二个二板市场。除此之外,英国政府还设立了技术板市场(TECHMARK)来满足高科技企业的独特要求。英国同时也仿效美国,减轻税收,以提供宽松的税收环境来鼓励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德国的科技金融具有明显的政府与银行主导相结合的特点。德国十分重视精英型中小型科技企业,甚至将促进这类企业的发展作为基本国策。事实证明,这一举措值得肯定,中小型科技企业为德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它们提供了德国约80%的工作机会,创造了约75%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德国政府通过立法、设置机构、财政补贴、税收等多种方式对中小型科技企业进行扶持和引导。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是德国发展科技金融的中坚力量,国内三家银行(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和商业银行)几乎掌控了整个德国企业的金融资源配置,同时这三家银行也积极参与风险投资市场的活动。正是由于银行业的发达,中小企业的长期融资几乎全部来源于银行信贷,进行股权融资的意愿不强,所以风险投资市场和创业板发展得较为缓慢。1975年,德国政府与29家德国银行共同设立WFG基金,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提供风险资本,政府承担WFG75>%的损失,并允许企业以成本价加合适的利润回购企业。在WFG发展前期,曾出现过一些成功案例,但是它并不是纯粹的风险投资机构,又具有低风险和低回报的特点,因此于2003年彻底失败,投资内部收益率为-25.07%。33

作为“强政府”的代表,日本政府对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的重视程度是最高的,对其的支持力度也最大。日本早在1948年就成立了中小企业厅(中小企业最高管理机构),并在全国设立中小企业局。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日本政府将《中小企业法》作为基本法发布和实施,同时明确地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日本总体产业政策层面。与其他发达经济体一样,日本还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财政税收、机构建设、基金组织建构等。日本政府在科技金融方面的作用模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债务融资;【2】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支持。日本政府主要以财政资金为资本来源,建立了国民生活金融公库、中小企业融资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三家政策性机构,负责向中小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商业贷款。同时,日本政府出资设立信用担保协会和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两个担保机构,以公用资金为主要资本。中小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同时可以向信用担保协会申请担保。通过融资承担与保险制度,中小企业可以以优惠的市场利率获得政策性贷款之外的商业贷款。34

韩国科技金融同样带有明显的政府主导意味,政府也十分重视资本市场的发展。韩国中央银行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型企业提供贷款,并将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作为其考核指标之一;同时,国家还对中小企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是政策性银行,由韩国政府投资,专门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服务。该银行承担的主要职责是发放中小企业专项贷款,鼓励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生产,开展研发活动。此外,政府相关部门还建立专业的政策性基金贷款,为中小高科技企业服务。不仅如此,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政策需要,重点发展行业的企业可以以优惠利率向政府申请政策性贷款,对成立满两年的中小企业,政府还提供“地方小企业培育基金”。中小企业振兴公团作为由政府全额拨款设立的非营利性金融机构,主要职能是对国内中小企业进行资金援助以及促进国际合作等。根据《信用保证基金法》,韩国在1976年成立了全国性的信用保证机构——韩国信用保证基金组织(KCGF)。该机构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通过信用担保解决中小企业资金不足问题。韩国政府还注重发展风险投资市场和资本市场,促进融资多元化。通过发展风险投资市场和建立二板市场——科斯达克市场,不仅为新兴的高科技企业及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也为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者提供了新型投资工具,拓宽了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外源性融资渠道。35

以色列的高科技产业是其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大亮点,其快速发展与政府的大力支持密不可分。以色列和日本、德国类似,曾坚信政府能够比市场更有效地配置资源,因此金融系统一度被过度干预和管制,直到1985年实施“经济稳定工程”后,这一情况才有所好转。目前,以色列的经济中高科技产业占较大比重,而高科技产业与其独特的中小型企业创新和风险投资政策密不可分。以色列政府于1994年成立了以色列小企业局(ISEA),该机构于2000年更名为以色列中小企业局(ISMEA),并形成了由ISMEA和地方小企业发展中心(SBDC)组成的中小企业管理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教育培训等服务。

以色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孵化器最具特色。与美国孵化器不同的是,以色列政府直接参与企业孵化的全过程,如设立首席科学家办公室(由以色列工贸部特设)、技术孵化期计划和大学科技园等。36以色列的金融体系相比其他国家并不发达,但其风险投资市场成效显著,风险投资额曾一度超过GDP份额的2%。1993年启动的YOZMA计划运作得非常成功,其资金参与结构与德国的WFG并不相同,YOZMA设立了九个混合型投资基金,每个基金都有私人投资。YOZMA在取得投资回报前允许私人投资者以“成本价+名义利率+投资公司未来利润的7%”的代价实现购买选择权,与WFG直接投资于资产组合公司相比,YOZMA对购买权的实现不是由企业家完成的,金融中介可以参与其中,享受一定额度的投资回报。德国政府对银行和企业家的补贴以及银行企业家的监管完全扼杀了WFG,而YOZMA的这一机制使得投资者能够很好地监管投资公司并保证风险投资向前发展。同时,YOZMA没有提供损失保证机制,风险由私人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共同承担;YOZAM也不会自己做出投资决定,而是由基金管理者和其他受激励的投资者共同做出选择。YOZ-MA将其规模扩大到20 000万美元以上,并于1997年被成功私有化。以色列的资本市场并不发达,正因为如此,2000年,以色列政府通过《双重上市法案》,允许以色列企业在NYSE、AMES和NASDAQ-MN上市,若企业选择再在TASE上市,则不附加调整性要求。以色列作为一个金融系统不发达的国家,这种特有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支撑了其风险投资产业的快速发展。37

在印度,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为印度经济贡献了近40%的工业总增加值。印度由于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沿袭了以英美金融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银行系统和资本市场都有超过一百年的历史。虽然其在效率上与英美仍有一定的差距,但相较以色列却成熟很多。虽然印度在风险投资市场上借鉴了以色列YOZMA和美国SBIC的经验,但由于政策法规的限制,风险投资市场发展缓慢,成效并不显著。在立法上,印度政府制定了《小工业政策》,对小企业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财税、信贷、技术、营销等方面的支持;并于1990年制定了第一个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框架——《印度小微企业发展法》。为了支持小微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印度还设立了受印度议会监管的小产业银行,并建立了一系列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印度中小工业开发公司、印度工业信贷投资公司等。印度科技部同时还实施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38

印度政府现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始于1987年的技术发展基金。印度政府在介入风险投资方面没有以色列成功的原因主要在于缺乏资金、专业人才和市场回报激励政策。为了使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除了印度小产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政府还设立了国家金融公司(SFC)和双功能小型工业发展公司(SIDC)。另外,印度在2005年还建立了资信评级制度,为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在资本市场方面,为了提供更多的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方便小企业融资,印度孟买交易所(BSE)和印度股票交易所联合会(FISE)在2005年联合推出了针对印度的创业板市场Indonext。

由于国情、经济文化的差异,因此各国不管是在政策性融资、风险投资还是在资本市场方面,都有自己的特色,表1.1对美国、英国、日本、德国、韩国、以色列、印度七个国家的政府政策性金融配套措施、风险投资和资本市场的情况做了总结与比较。

表1.1 各国科技金融情况比较

单位:十亿美元

资料来源: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2014,World Bank.London Stock Market Website。

二 国内科技金融创新实践

现阶段,中国已经消化吸收了国外发展科技金融的部分先进经验,同时紧密结合中国特有国情进行修正和创新,努力发展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科技金融发展创新之路。

(一)国内科技金融发展回顾

对于科技金融的认识并不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逐渐产生和深化的过程。中国的科技金融实际上是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框架内以及科技体制改革与金融体制改革进程中,作为促进科技发展要素的金融手段逐步丰富、强化并自成体系的。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进行,科技金融经历了从行政制到市场化、从单线条到多层次的发展过程,根据不同的金融工具或金融市场出现的次序,中国科技金融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六个阶段。39

第一阶段为1978—1984年,这一阶段科技型企业的主要经济来源为行政供给制财政拨款。经济体制的改革已经展开,但在金融体制和科技体制方面的改革尚未开始。因此,科技金融的内容较为单一,科技投入在计划经济主导下进行。

第二阶段为1985—1987年,科技贷款开始介入。在这一时期,经济体制开始从计划经济转为有计划的商业经济,虽然金融体制方面的改革并未完全展开,但金融体系已开始向市场化方向探索。同时,科技体制层面的改革全面实行,科技金融的主要投入开始表现为科技贷款,但这种金融工具主要还是在计划体制下使用。

第三阶段为1988—1992年,此阶段市场机制开始起作用。这一阶段,经济体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拥有了商品经济时期的特征,金融体制也开始进行体制层面的创新。金融市场的框架开始逐步建立,科技金融的发展也进入了以高新技术开发为主的市场化阶段。

第四阶段为1993—1998年,此阶段风险投资开始介入。这一阶段,经济体制已经过渡到了市场经济阶段,而金融体制改革也开始对金融体系的框架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和充实,外资风险投资开始进入中国,中国也开始探索以市场化原则为核心,创立公共风险投资公司。

第五阶段为1999—2005年,资本市场开始介入并起作用。经济体制方面的改革使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化,金融机构也开始进入分化和竞争阶段。第一只科技股和第一笔高新区企业债券开始发行,科技金融将资本市场纳入融资体系,关于设立创业板的呼声也不断响起。

第六阶段为自2006年之后,金融工具开始全面深化及融合。这一阶段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将市场经济渗透到政府管理和企业经营的各方面,金融体制的市场化进程要求金融机构开始自发的变革创新,这一阶段的科技金融一方面开始全面完善基本金融工具(市场),如建立“新三板”市场和试点科技保险,另一方面则开展更加全面的工具创新,如知识产权抵押贷款和科技银行贷款。

(二)国内科技金融发展现状

科技和金融是高新技术企业迅速发展的两翼,拥有了可以投入生产的技术之后,及时而充分的资金投入就成了企业发展壮大的关键因素。科技型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通常是巨大的,融资难度也较大,有无完善的金融体系支持成为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关键。发展科技金融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让科技和金融有机结合起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同时,金融正在向微观经济快速渗透,两者如果能够有效结合产生协同作用,将会明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甚至整个经济体的发展。

国内现阶段科技企业的融资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贷款,政府正逐步认识到发展科技金融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开始尝试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化来推动经济发展,从而进入创新驱动的轨道,实现以科技创新驱动金融创新,以金融服务速度提高产业甚至经济发展的速度。除了金融贷款之外,股权融资、债券融资、上市融资等方式也是企业常用的融资方式。为了促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国家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推动科技金融的发展: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广科技贷款、规范科技保险运作和引导创业投资发展。

1.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主要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两方面的功能:促进自主创新和提高财务管理能力。通过提供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产业化,资本市场为风险投资提供了退出通道,成为支持、资助自主创新和高科技企业发展的重要平台;同时,资本市场有分散风险和风险代偿的作用,为愿意承担一定风险的投资者提供了管理财富的机会。

企业的发展壮大实质上是持续不断的融资和投资过程,目的是在融资和投资过程中实现利润最大化。然而,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其规模、成长性、风险程度也存在差异,为满足不同层次市场主体在不同发展阶段多样化的融资需求,20世纪90年代,中国相继设立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和改革,已经初步形成了以股票和债券为主体的多种证券形式并存的资本市场。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1】主板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个交易所在组织体系、上市标准、交易方式和监管要求上几乎是相同的,主要为成熟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提供上市融资服务;【2】二板市场,包括2004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和2009年10月正式上市的中国创业板,中小板市场与主板市场相对应,是创业板的过渡,专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快速成长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途径,其上市方式基本沿袭了主板市场上市的规定,除能接受流通盘在5 000万股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他条件几乎与主板市场相同,“门槛”依然较高;【3】新三板市场(场外市场),主要对象为不满足公开发行条件但股份需要在柜台市场上进行转让的企业。科技企业上市规划的前提和基础是符合相关上市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一系列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可根据企业本身的特征,选择合适的板块。表1.2对我国不同层次资本市场上市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特点进行了介绍。40

表1.2 科技型企业上市板块规划选择及各板块的特点

2.推广科技贷款

中国现阶段科技企业的融资主要还是来自金融机构的贷款,创业资本投资和私募股权相对滞后。科技贷款有明显的时代特性,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科技贷款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国工商银行率先试办科技开发贷款,用于支持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专项用途,这时的科技贷款带有强烈的行政导向意味,与现在真正意义上发放给科技型企业的贷款区别很大。

科技贷款的一个重要载体是科技银行,专门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配套服务。科技银行定位于科技金融专业信贷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服务主体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它通过整合政府和民间科技型企业风险投资基金,政府主导的科技型企业担保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资源,共建科技型企业的全方位金融服务体系。

3.规范科技保险运作

科技型中小企业现已成为科技创新领域最富有活力和效率的一股力量,然而其财务能力薄弱、融资渠道狭窄等问题依然非常突出。中小型企业应对风险能力较弱,一旦遭遇风险,容易陷入财务困境甚至破产。除了在内部建立有效的风险制度外,科技型中小企业外部风险的转移和分散也十分重要,科技保险的功能正是转移和分散科技企业在研发、销售、售后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各种风险,从而避免企业出现财产损失、利润损失或科研经费损失。

国内科技保险现阶段仍处于起步阶段。2006年,国家科技部和保监会联合推出了科技保险试点工作,科技部、保监会联合指定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保险公司试点该业务。随后在国内六个地点(北京、天津、武汉、深圳、重庆和苏州高新区)设置第一批试点。2008年,在第二批试点城市(成都、沈阳、西安、上海、无锡、合肥)也相继推出该业务。

2006年以来,科技保险逐步得到科技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认同。以苏州为例,2007年7月,苏州进入首批试点名单,苏州高新区积极探索,有效地将科技与保险相结合,开始多渠道、全方位地推广科技保险工作。科技保险从一个几乎不为人所知的概念,到获得众多科技型企业的认同和支持,甚至部分企业主动向科技部门寻求科技保险服务,试点工作初见成效。阳光财产保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太平财产保险、国泰财产保险、永安财产保险、华泰财产保险六家保险集团联手组成的“苏州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共保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不同于以往银行、保险的独立作战,由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保险经纪等金融主体创新推出“政府+银行+保险”共同服务企业的“五合一”科技金融“苏州模式”,打造了综合化的金融集成商业服务平台。通过保险经纪的协调服务,共保体将融资、保证保险、风险管理方案等金融工具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集聚多方优势,共同努力破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截至2014年,共保体累计争取创业投资引导资金5.4亿元,投资总额125亿元。

2011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规模也继续扩大,科技保险实现承保金额4 166亿元;2007—2012年,累计为高新技术产品提供信用担保和担保支持超过14 260亿元,支付赔款57.2亿元,累计支持5 000余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科技保险保费收入5 832万元,承包科技保险业务667笔,提供保险保障金额1 041.4亿元;2011年受理科技保险赔案共315件,支付已决赔款3 472.2万元,未决赔款445.8万元;同时,为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多样化金融服务要求,推出针对科技企业的区域性信用保险产品——中小企业保证保险。

4.引导创业投资发展

创业投资,在国内亦被称为风险投资,其英文为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创业投资是一种以权益资本方式存在的私募股权投资,主要对成长早期的创业企业或高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创业投资的概念率先于1985年3月出现在中国政府文件《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其中提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予支持”。同年9月,国家科委、财政部共同成立了中国第一家创业投资的全国性专业金融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即“中创”)。1991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再次提出“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条件成熟的开发区可以创办风险投资公司”,这标志着中国高新区开始试点建立风险投资基金,扶持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地方政府具有自主引导和发展创业投资基金的权力,创业投资基金进入实质性发展阶段。41

20世纪90年代起,以红杉、IDG、KPCB、华登国际、DFJ、鼎辉为代表的一大批国外风险投资机构开始进入中国。国内第一家外资风险投资机构是太平洋技术风险投资中国基金(现更名为IDG资本),这家公司是美国国际数据集团(IDG)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合作成立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IDG资本成功投资了搜狐、新浪、搜房等知名信息技术(IT)企业,投资回报较高。受外资风险投资在中国投资的成功案例影响,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开始高度重视风险投资对科学技术的促进作用,地方性的创业投资制度开始颁布实施,地方性的创业投资公司,如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苏州创业投资集团、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始运作。图1.1显示了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情况,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已有机构1 167家,全国风险投资管理资本总量达到5 232亿元。

图1.1 中国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基金)总量、增量(2005—2014)

资料来源:《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报告2015》。